1.问: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在此期间,子女被父母抚养的权力是一种持续性权利,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普通的金钱之债,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问: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
答:不能。抚养义务和赡养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对于一般民事行为,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但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所具有的道德伦理性质,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作为对价,即使父母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在父母需要赡养时,子女也不能拒绝。
3.问:男女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女方怀孕期间,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关同居期间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民法典》第1082条仅针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合法婚姻关系,而同居关系并非合法婚姻关系,故如当事人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4.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答: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因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赠与子女或者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决一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