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黎某早年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黄,其后双方感情破裂并已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小黄由丈夫黄某负责抚养。
然而,由于黄某参与民间借贷、多次向社会人员借款且无力偿还,以致债台高筑、被人监视,后来还被任职的单位解雇。黄某的处境及情况极其不利于小黄身心的健康成长。故此黎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在审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一方面,法院会审查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能力、条件明显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如果孩子达到能有效表达意愿的年龄(一般认为达到8至10岁以上),法院亦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本所对比了黎某和黄某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认为如黎某能多方面、多角度提供正、反两方面的证据,证明女儿由其抚养将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的话,是有机会赢得女儿的抚养权的。黎某听取并接受了本所的建议,本所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为黎某制订了详细的应对措施、诉讼方案。
在案件一审期间,主审法官亦单独听取了女儿本人的意愿,女儿亦明确表示更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居住。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案件一审胜诉,虽黄某不服并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的处理并无不妥,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最终以黎某胜诉结案。
我们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好的,因为它不仅维护了委托人黎某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该生效判决将女儿小黄的抚养权由其父亲变更为母亲,这更有利于小黄的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