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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0/12/29

【案情与提问】

小王开车时不小心撞坏了他人的车辆,保险公司已赔付了维修的相关费用,在车辆修理完之后,对方车主称其车辆新上路不到一个月,交通事故给车辆造成了贬值损失,要求小王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初看“车辆新上路不到一个月”的字眼,很多人会觉得这个贬值损失可以向小王主张。

但是假如“一个月”换成“已行驶五年”,是否仍然可以主张贬值损失呢?

【最高法院原则上不支持贬值损失】

2016年3月,最高院院长信箱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可以看出,最高法院的主要观点是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具体包括: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 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综合以上考虑,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中对于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发展动态,加强调查研究,将来如果社会客观条件允许,我们也会适当做出调整

【司法实践中的判决情况】

通过检索大量的裁判文书可见,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或者运输途中的新车;

(2)购买使用年限较短的车辆(在2年以内);

(3)事故中车辆损坏严重的;

(4)车辆主体结构受损、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的需要提供受损证据及贬值估价依据。

当然,在启动鉴定程序明确贬值损失后,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负担能力、车辆价值差别等因素,再行判定具体的赔付金额。

若能事先与肇事方签订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对该贬值损失进行约定(如维修价格的50%),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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