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答:《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明确“买卖不破租赁”。就是说,如果你买了一个商铺,商铺在出售之前已经出租给第三方,目前还在租赁合同期内,虽然商铺所有权变更登记到你名下,但你无权要求承租人搬迁。你要等到租赁合同期满才可以要求承租人搬迁。当然,所有权转到你名下,由你收租,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给你,你也是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搬走的。
问:可是,如果我就是那个租户,这个地段好,我早就想买这个商铺,现在业主张三告诉我他要卖这个商铺,我可以有优先购买权吗?
有。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问:但是,当张三告诉我时,他说已经与李四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了,我认为张三与李四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张三没有提前告诉我,损害我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可以支持我吗?
答:不能,因为这种情况下张三与李四的商铺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你作为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问:但我没有买到商铺,这个损失是怎样计算好呢?我如果继续租赁商铺,好似也没有什么损失哦!
答:关于是否存在损失,应视实际情况而定,例如,如果张三出售该商铺的售价比市场价低,你要另买同等地段的同等条件的商铺要多付10万元,可以就价差向张三主张赔偿损失。
问:但是张三又告诉我,李四是他的妹妹,所以他卖给妹妹而不卖给我是对的。
答:没错,近亲属比租客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上述《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所以,出租人出售房屋给近亲属的,不受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你作为承租人的优先权,要让位于别人基于近亲属关系的优先权了。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