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蓝锦涛
虚拟案例:大学生小吴在某大学篮球比赛时,不慎碰倒了队友小龙,小龙右眼受伤。小龙认为自己的受伤小吴应该负全责,找小龙索赔未果后,小龙将小吴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吴赔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认为:小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懂得篮球作为典型的群体性、对抗性体育活动,而在剧烈运动中出现身体碰撞行为是正常现象。小吴在篮球场上进行背身接球转动,是篮球运动中的正常动作,即使与其他球员发生碰撞,亦不能视为其存在过错。小龙参与篮球比赛的行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法院驳回了小龙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