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何为“隐私”?《民法典》给你划定界线
发布时间:2020/10/2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在日常手机刷屏中,人们还会不时看到网络谣言、“人肉搜索”等字眼。对于这类夺人眼球的字眼,人们似乎早已习以为常、一笑置之。然而,有没有人思考过这类言行可能会触犯法律呢?另外,隐私、隐私权保护,似乎亦已成为大家老生常谈但并不以为意的话题。
    究竟什么才是隐私、哪些言行属于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在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之前,不一定有人准确说得出其内涵及外延。
    今年新颁布的《民法典》,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隐私”“个人信息”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与大家一起分享国家是如何通过《民法典》,这一新时期保障民事活动有序进行及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核心基础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
    一、关于隐私、个人信息,《民法典》前的规定
    笔者初步统计了一下,在《民法典》颁布前,关于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具体如下:
    《侵权责任法》(实施日期:2010.07.01)第二条规定了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安全法》(实施日期:2017.06.01)第七十六条首次以单行法律形式对“个人信息”的含义进行了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民法总则》(实施日期:2017.10.01)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并未对“个人信息”、“隐私”作出定义。
    二、《民法典》首次以基础性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了隐私与个人信息的边界
    《民法典》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首次对“隐私”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边界和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基本采纳了目前关于隐私权界定的通说,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其中个人信息的定义,相较于《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在列举部分增加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外延上有所扩展。
    三、《民法典》引入并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使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更具可操作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重申了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具体要求,即:(1)征得自然人或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该条第二款以列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何为“个人信息的处理”,即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相较此前的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删除了个人信息收集这一概念,而将“收集”视作个人信息处理的一部分。
    另外,笔者注意到,在获取信息主体同意时,《民法典》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处理,需要征得监护人同意。
    整体来讲,《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数据时代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典》在正式实施后将与《网络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一起构筑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法律论基础,这将意味着我们国家对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进入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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