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
到底是“表情包”还是“侵权包”
发布时间:2020/10/2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屈倩红   

    相信大家都喜欢在微信聊天时使用表情包,比如“大黄脸”微信表情包,姚明、张学友、葛优等真人表情包,还有影视截图表情包,但是大家知不知道,有些表情包可不能随便用,用错了地方,可能会身陷侵权纠纷之中。
    案例:“吹牛”APP使用腾讯“大黄脸”表情被判侵权,赔偿31万元
    我们熟知的“大黄脸”系列表情,其实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作并授权给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运营的微信软件中专有使用。
    2018年10月,上述两公司发现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吹牛”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购买游戏装备)使用了与原告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相同表情图标。因此,两公司主张该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具有独创性,可构成美术作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判决该公司侵害了两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该案是社交软件中表情图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除上述使用表情包方式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外,使用表情包还可能涉及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如2016年,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各位客倌,敲黑板了,使用表情包注意事项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 “表情包”,须经肖像权人同意。
    小贴士: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对于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制,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仅为自娱自乐,擅自将他人头像制作成表情包,放到互联网上,可能构成侵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要制作丑化、扭曲他人的表情包并将其散播到公众平台或者公众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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