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专栏
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21/1/4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叶剑萍

随着新兴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增强了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保密意识,强化了其高管及相关负有保密义务员工的竞业限制问题。其中,竞业限制约束中绕不开的经济补偿问题,你是否清楚呢?不要急,让叶律师逐一为你解答。

(一)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经济补偿不一样

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约定的方式确定,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即: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关于经济补偿如何计算的规定,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时,该经济补偿法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该处的经济补偿不能由双方约定。

(二)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该如何约定、如何支付

原则上,竞业限制中的经济补偿属于双方约定的范畴,可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意形成,司法解释仅作了下限的规定,即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那具体如何支付呢?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在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该如何处理

当任一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情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如果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呢?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三个月或以上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即可请求解除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如系这种情形,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仍可请求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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