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宏达公司以法定代表人黄大侠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其向法院提交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显示:“原告:宏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1110011……法定代表人:黄大侠。被告:黄大侠”。问:宏达公司的起诉会被支持吗?
如果宏达公司起诉法定代表人黄大侠没有经过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公司其他股东也没有请求监事会起诉黄大侠,那么法院可能裁定驳回宏达公司的起诉。
因为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的追诉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有符合条件的股东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并由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作为公司代表,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宏达公司在本案中作为法人提起诉讼,与自然人不同,必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大侠进行,但由于宏达公司起诉并未经过法定代表人黄大侠的同意,亦未经过股东会讨论决议通过,公司其他股东也没有请求监事会起诉黄大侠,其起诉必然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以及因股东作为公司权益的最终承受人,如该起诉未经股东会讨论决议,即代表公司股东在发现黄大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某种程序的容忍和放任。所以在未经股东启动追责的情况下,无法得出法定代表人黄大侠损害公司利益,且公司决定提起诉讼的初步结论。
那么作为宏达公司的股东之一红金宝,在发现黄大侠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是否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作为原告单独起诉?
可以,但红金宝需要符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起诉的身份和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有关机关收到书面请求拒绝提起诉讼后,才可以以股东的身份作为原告单独起诉。不过,如果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股东也有权不经前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