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洛克律师事务所 周沛余
前一期文章向大家分享了对于公司章程记载事项的三种类型,本期将继续与大家分享,除了前文所述的记载事项外,公司的章程也应就不同类型公司的要求而进行不同的设计。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25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司法》未予穷尽的股东会职权进行约定,如约定“公司对产品的采购决定及采购计划,公司参与项目类的决定及投标方案,决策权归属于股东会”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职权时,对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但股份公司则不允许以此种方式作出决定。
(二)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赋予一人股东很大的自治权,对章程制定要求较为宽松。公司股东可以参照有限公司进行章程制作,可以设立董事会,也可以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以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可以只设置一名监事等。当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设置一名监事时,该监事不必出自职工,不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产生,由一人股东指定即可,这样就不会受《公司法》关于职工监事占1/3比例等约束。
但要区分的是,一人有限公司并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该两类公司在股东(投资人)设立、清算、组织机构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